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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离失所者、难民和返乡者:国际人道法提供什么法律保护?

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统计,在2015年全球流离失所的人口首次超过6000万人,也即每122个人中就有一个人被迫离开家园。叙利亚的冲突自2011年3月开始,已持续了5年之久。这场几十年来最为严重且令人发指的人道危机,在整个地区引发了规模空前的人道需求。据统计,冲突前叙利亚人口有2200万,目前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交通不便或受困的地区,或逃往国内其他地方避难。同时,有170万叙利亚人逃往土耳其,120万人去了黎巴嫩, 62.5万人去约旦避难,还有24.5万人去了伊拉克。而且,正如最近媒体广泛报道的一样,难民危机的波及范围远远超出了中东地区。尤其是欧洲各国,它们疲于应对涌入的数万难民。

流离失所的原因是多方面且复杂的。除了自然灾害或发展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流离失所的根源都首先是那些引发或促成武装冲突或其他暴力局势的因素。对于冲突引发的流离失所,贫困、气候变化的影响、资源匮乏、政局不稳、管理和司法系统薄弱都可能成为催化剂。上述因素往往对消除流离失所问题产生阻碍,使帮助受流离失所影响之人重建生活并恢复生计的工作困难重重。

国际人道法保护武装冲突中没有或者不再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包括平民,因此本文主要从国际人道法的角度分析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受到哪些法律保护。当然,由于迁徙人口的迁移原因、身处国界和身份认定的不同,还存在其他一些类型的迁徙人口,例如,非常规移民、寻求庇护者、庇护申请者、移民工人等。他们有些并非被迫迁徙,有些没有国际法上的明确定义,有些则相互之间存在重叠,因此不在本文中详述。

难民

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难民"是指"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1969年《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及1984年拉丁美洲国家《卡塔赫纳难民宣言》把此定义扩展到包括逃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如武装冲突及骚乱)的人员。

难民法(主要包括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和1969年《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以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使命为难民的保护和援助事宜提供了基本框架。除此之外,难民还受到一般人权法的保护。当庇护他的国家陷入武装冲突时,难民还受到国际人道法的保护——不仅受到国际人道法一般规则的保护,还受到《日内瓦第四公约》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特殊保护。这一额外保护承认了难民作为受冲突一方控制的外国人的脆弱性及其本国不能向其提供保护的境遇。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根据日内瓦公约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所赋予的职责直接保护和援助武装冲突或其他暴力局势中的平民受害者,包括难民。在和平时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并且只有在所涉及的地区没有其他救援组织的情况下它才这么做。除此之外,如果难民在庇护国遇到比较大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在难民营直接受到暴力或军事行动的攻击时,它可能会采取行动。在这些情况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适于充当中立和独立的居间者的角色。

"不推回"原则(non-refoulement)

"不推回"原则,指的是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一个人有足以危害其所处国家的安全等其他严重情形,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驱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传统上,该原则是难民法的根本原则,并在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3条中明确规定。"不推回"原则也被国际人权法(例如涉及禁止酷刑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和国际人道法所承认——虽然该原则的含义和使用范围在三个法律部门中略有不同。

"不推回"原则反映在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条约中。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第四公约》第45条第4款规定"男女被保护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移送于因其政治意见或宗教信仰有恐惧迫害之理由之国家"。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2条虽未明确提及"不推回"原则,但是要求拘留国仅能将战俘移送至其认可具有履约意愿和能力的公约缔约国。由于该公约保护战俘获得基本的人道待遇,第12条的"不推回"可以解释为不得将战俘移送到任何不能确保该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保护的第三国。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虽然没有关于"不推回"的明确规定,但是由于该条款保护所有不实际参加战事的人员的基本权利,因此应当理解为禁止将任何人送回或移交到有正当理由认为会对该个人的"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的当局手中。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1条,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尊重并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这意味着所有国家,不管是否为武装冲突的一方,都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确保国际人道法规则被冲突各方所遵守。因此,当冲突一方考虑将一个人送回或移交另一当局时,必须考查此人是否会因此遭受生命威胁或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国内流离失所者

国内流离失所者与难民不同的是,他们没有跨越国境到他国,而是在其本国境内被迫离开家园。对国内流离失所者而言,没有一部类似1951年难民公约那样的普遍性国际公约对其予以保护。

然而,国际法保护人们免于流离失所。国内流离失所者受到多种法律保护:他们受到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的保护;在武装冲突局势下,他们受到国际人道法的保护。以上述两个法律体系为基础,联合国于1998年制定的《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虽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但对流离失所问题的诸多方面提供了有用的指导。该指导原则将国内流离失所者定义为"被迫或不得不,尤其是由于或为了避免武装冲突、普遍暴力情况、侵犯人权和自然灾害及人为灾害而逃离或离开家园或经常居住地并且尚未跨越国际承认的国家边境的个人或群体"。2009年通过、2012年生效的《非洲联盟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又称"坎帕拉公约"),是有关保护和援助国内流离失所者的第一个区域性国际条约。该公约包括国际人道法的许多重要条款,对国家和非国家参与方均有约束力。它不仅包括保护和援助国内流离失所者的相关义务,而且还包括确保防止强迫迁移的规范以及明确禁止违反人道法的任意迁移的规范。

如果国内流离失所者处于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中,且没有参与敌对行动,他们应被视为平民,有权享有对平民提供的保护。国际人道法对流离失所者在迁徙的不同阶段均提供保护,包括:预防被迫迁徙,在迁徙过程中以及为自愿返乡者提供保护。如果国际人道法的保护规则受尊重,将对预防流离失所起到重要作用,而通常正是由于这些规则遭到破坏,才导致人们流离失所。例如,武装冲突各方袭击平民和民用物体,使用可能对平民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分皂白的作战方法,这些都是国际人道法明确禁止的。其他规则还包括禁止那些威胁平民居民生存能力的行为,如在缺乏充分军事理由的情况下毁坏庄稼、医疗机构、供水供电设施或住所的行为。

国际人道法明确禁止强迫平民离开其居住地,除非是出于安全考虑或迫切的军事理由。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缺乏此类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大规模地或系统地迫使平民迁移的政策将构成危害人类罪。

当平民一旦被迫离开家园,冲突各方就有义务依据国际人道法规则保护他们免受敌对行动的伤害。在此特别需要强调以下规则 : 禁止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禁止实施不分皂白的敌对行动;禁止使平民陷入饥饿或毁坏其生存必需品;禁止集体惩罚(常常以摧毁流离失所者居住地的形式)。此外,冲突各方也必须确保平民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有义务允许平民生存所必需的救济物资以及向其提供的援助无阻碍通过。

返乡者

如果流离失所者自愿返乡,那么除因保护他们的安全或紧迫的军事理由外,应允许他们自行决定去留。一旦导致流离失所的原因不复存在,他们应有权平安地自愿返回家园或一直定居的地方。

关于流离失所者返乡的权利,《日内瓦第四公约》仅规定在占领国因居民安全或迫切的军事理由而施行撤退的情况下,被撤退之人在"该区域内战事停止,应立即移送回"。而《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和《坎帕拉公约》在这一方面比国际人道法条约更进了一步,规定流离失所者有权从主管当局获得协助,自愿、有尊严、安全地回归、重新安置或融入本地,包括在收回失去的地产和财产时获得协助。当失物无法归还,指导原则规定要予以补偿或公平的赔偿。就加强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而言,这当然是积极的进步。

人道救援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一直关注与难民、流离失所者和返乡者有关的人道问题,并开展了广泛的救援。在2011年第31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上,各国政府与国际红十字运动成员一同通过了一项有关移民的决议,其中包括承诺让移民获取基本服务,促进非暴力和社会融合,并确保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能为所有移民服务,而不论他们具有什么法律地位。2015年12月,在与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秘书长会晤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总干事伊夫·达科尔强调了联合应对现今移民危机的重要性,他表示:"理解移民问题背后的人类和政治现实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发展人道、高效和可持续的应对行动是极为必要的。而此类应对措施最重要的驱动力应该是人道。"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工作在所有冲突热点地区的一线,例如叙利亚、利比亚、伊拉克和索马里,援助被卷入战斗的平民,并力争与所有交战方保持对话并说服他们遵守战争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在世界各地与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合作,帮助那些被迫逃离家园的人们找到失散的家庭成员,探视在途中被囚禁或拘留的移民和难民,提醒有关国家在"不推回"原则下的义务,并向一些迁移中的人提供救济物资和医疗服务。但是这些行动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要解决我们这个时代最严重的人道问题之一,关键在于有关国家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国际人道法保障救援和人道组织能够接触武装冲突局势中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冲突各方必须为药品、食物、毯子和帐篷等救援物资的供应提供便利。遗憾的是在最近的许多冲突中,这些规则都受到了忽视,这使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身陷险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断呼吁各国和非国家武装团体遵守并确保遵守国际法和基本人道原则。只有通过遵守这些武装冲突规则,才能预防难民潮和国内迁徙;同样,只有当国际人道法得到遵守时,被迫逃离家园的人才能得到保护。

作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法律顾问周雯